交通运输专业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满足交通强国建设对交通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运输专业能力评价(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运用心理测量学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对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进行判断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以下简称“部职业资格中心”)组织实施的能力评价项目。 第四条 能力评价按照“统一标准、分类实施”的原则,以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为导向,优先在行业从业人员多、市场需求大、技术含量高的领域开展。 第五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统筹开发能力评价项目。有关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能力评价项目实施机构(以下简称“实施机构”)。 第六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发布评价项目,编制评价标准,建立考试题库,为合格人员颁发证书等工作。 第七条 实施机构负责开展项目宣传,发布考试计划,组织报名和考试等工作。 第八条 申请成为实施机构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具有5名(含)以上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考试管理工作经验。 (四)具有固定的标准化考试场所,考试场所应具备全程实时监控网络和设备。 (五)具有必需的办公、档案存储、安全保密场所和设备。 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部职业资格中心报送申请表、法人证明材料、考试工作人员一览表、项目组织实施方案等申请材料(见附件1)。部职业资格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确定为实施机构。 第十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根据地域分布情况对实施机构实行总量控制,不定期公布实施机构名单。 第十一条 能力评价实行考生报名告知承诺制,评价形式为闭卷考试,考试科目满分均为100分,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适时推行电子化考试。 第十二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考试应按照考务规程组织实施(考务规程另行制订),考试时应全程开启网络实时监控系统并录像,录像应留存(至少1年)备查。考试结束15个工作日后,考生可登录全国交通运输专业能力评价管理服务平台(www.jtzyzg.org.cn)查询成绩。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人员可登陆全国交通运输专业能力评价管理服务平台下载《交通运输专业能力评价合格证书》(电子证书,见附件2),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建立证书查询系统,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更换合格证书人员可通过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身份证正反面照片、个人证件照、证书编号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每年度对实施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情况。 第十八条 部职业资格中心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实施机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工作: (一)无特殊原因1年内未开展工作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更改考试时间的。 (三)未督促考生按规定签署报名告知承诺书的。 (四)考试试卷及相关视频、照片等档案材料未按规定留存或有缺失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的。 被暂停工作的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整改,经部职业资格中心同意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其工作并通报主管部门: (一)宣传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泄漏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三)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的。 (四)违规开展培训活动的。 (五)被暂停开展工作后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运输专业能力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评价考字〔2009〕5号)、《公路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员)专业能力培训评价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通告2015年第1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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