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专家技术评审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确保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科学、公正、规范,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3年第9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包括延续审批)专家技术评审(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工作应遵循本程序。 第三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格式见附录1)。 许可机关受理后,组织开展技术评审。 第四条 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应根据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资质类别等级,按照专业覆盖的原则,从许可机关建立的质量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并符合回避要求。 专家组一般由3人及以上组成,设组长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许可机关自收到申请人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的技术评审证明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技术评审通知,明确技术评审的工作安排。 专家组对申请人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间一般为2天。 资质延续审批以专家组书面审查为主,但申请人存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以及许可机关认为需要核查的情形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三)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一)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的; (二)将检测业务转包、违规分包的。 第五十三条 (五)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第五十五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书面审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量检测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各功能检测室的平面布置图及环境条件描述,申请人提供的音像资料; (二)证明质量检测水平的典型报告(典型报告应覆盖所有的质量检测项目且不少于质量检测项目必选参数的10%,其中桥梁、隧道和基坑及基桩等涉及结构安全的检测项目以及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等检测项目不少于必选参数的15%,新增参数典型报告不低于30%。典型报告应包括委托单、报告及相关记录等); (三)受控质量检测标准、规范和规程文件清单; (四)仪器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检定/校准证书(主要仪器设备应不低于所申请资质等级必选仪器设备总量的40%); (五)质量检测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合同文件、委托方出具的证明文件等; (六)同时申请多个资质时,共用检测用房和技术负责人配置说明: (七)人员劳动(聘用)合同。 第七条 现场核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完成质量检测项目的实际能力、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等情况,分为工作预备、工作布置、总体核查、现场考核、情况反馈等阶段。 第八条 专家组长主持召开现场核查工作预备会议,专家组全体成员及申请人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明确现场核查计划及专家分工,抽取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参数及其试验操作人员,提出现场核查工作纪律和要求。对规模较大的申请人,可分组进行。 第九条 专家组长主持召开现场核查工作布置会议,专家组全体成员以及申请人主要岗位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听取申请人有关工作的汇报,明确现场核查工作安排及有关要求等。 第十条 专家组应核查检测场地面积及布局、环境条件、样品管理、各检测区设备布置、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及环境保护等情况,评价各检测功能区域划分是否清晰、合理,仪器设备布局是否科学规范,环境条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规程制度是否齐全并及时更新等。 第十一条 专家组应核查申请人的人员、检测场地、设备设施、检测工作覆盖参数情况等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配置的仪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申请人对仪器设备是否具有所有权。主要仪器设备的管理档案、标识、使用记录、维护维修记录、检定/校准证书及计量确认记录是否完整、规范; (二)申请人登记的持证检测人员是否在岗,劳动(聘用)合同签订是否规范、有效; (三)所申请资质参数的原始记录和质量检测报告(含模拟报告)是否齐全; (四)申请人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期限证明材料是否有效(租赁期限应大于等于5年); (五)延续审批还应核查申请人取得资质证书后,持试验检测证书人员调离该机构的人数占原总持证人数的比例、信息变更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手续、设立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开展情况等。 第十二条 专家组核查中对于申请人同时申请多个资质的,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所持检测人员证书可在多个资质中使用; 技术负责人不单独配置时,应同时持有满足不同资质要求的检测人员证书;不同资质可共用检测用房、仪器设备,但检测用房须满足不同资质要求。 第十三条 专家组应对申请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人员培训、比对试验、机构受处罚情况进行检查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齐全,有关规定是否合理适用,受控、宣贯及运行是否有效; (二)人员培训是否按计划进行,培训内容是否满足知识更新要求; (三)比对试验是否按规定参加以及结果情况; (四)申请人受到的处罚等情况。 第十四条 专家组应对申请人的原始记录、报告进行检查评价,主要内容如下: (一)业务委托、合同签订、任务分派、样品管理、报告审批等检测业务流程是否规范; (二)在覆盖所有质量检测项目的基础上,抽查不少于15%必选参数和 5%可选参数的质量检测记录和报告。重点检查依据标准是否适宜、是否执行技术标准、信息是否完整准确、结论是否正确,以及签字、用章的规范性等。 第十五条 专家组对现场试验操作进行考核,评价申请人的质量检测技术能力。 现场试验操作考核参数一般应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且应覆盖所申请资质等级能力范围的所有检测项目,并不低于必选参数总量的15%,同时抽取相应的检测人员。对于有模拟报告而无业绩且未能提交比对试验报告的参数,也应列为现场试验操作随机抽取考核范围。主要考核内容如下: (一)检测人员的授权情况,确认是否为所申报的人员; (二)检测人员的实际操作过程是否完整、规范、熟练; (三)随机抽查试验检测人员相关质量检测知识; (四)提交的现场操作检测报告的规范性、完整性; (五)对从事涉及结构安全的基桩、钢结构、混凝土结构、桥梁隧道工程等检测项目的主要操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六)根据技术能力考核情况,确认申请人的质量检测能力范围。有必要对参数的检测方法、测量范围、测量精确度等做出限制时,专家组应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延续审批需现场核查时,应将难度较大、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未开展或开展频率低、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比对试验结果存在问题的检测参数等纳入随机抽取考核范围。 第十七条 考查申请人行政、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在严防检测报告数据作假方面是否履职尽责。应重点考查资历条件是否满足资质条件及有关要求,是否理解和熟悉岗位职责等内容。考查可采取口头问答或书面考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专家组经报告许可机关同意后可终止技术评审工作,完成《终止技术评审报告》(格式见附录 2): (一)实际状况与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包括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强制性指标要求的实际情况低于资质等级条件要求; (二)检测实际能力不能满足基本要求; (三)质量保证体系失控,相关记录缺失或失实; (四)有意干扰技术评审工作,技术评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五)存在伪造质量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六)存在被考核人员冒名顶替、借(租)用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等情况; (七)存在其他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专家组长组织专家组内部评议,专家组成员参加。主要内容是对评审情况进行汇总,确定总体评价,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整改建议意见,整理完善评审工作表。 在评议的基础上,专家独立填写打分表并签字密封。 第二十条 专家组长主持召开评审情况反馈会议,参加人员一般与评审工作布置会议相同。主要内容是通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工作指导意见。专家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可以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瑕疵性事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应当在技术评审完成后,由专家组长负责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技术评审报告》(格式见附录3)和专家独立打分表提交给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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