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水利部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工作,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 第三条 水利部委托相关单位(以下称评价机构)具体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务工作由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能力的机构承担。 第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设《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基础知识》《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6个科目。其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基础知识》为基础科目。《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量测》为专业科目。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可采取线上或线下方式,线下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六条 符合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第七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基础科目和任一专业科目考试合格,为资格考试合格,可取得水利部颁发的相应专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电子证书,以下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取得某一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2013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某一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水利部核发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 第九条 严格落实回避原则、考试与培训分开原则。凡参与考试命题、审题、阅卷与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1年以内不得参加考试,在参与工作期间及此后5年以内不得从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评价机构不得以组织、授权组织或联合组织等任何名义允许其他单位和人员举办考试培训班、编写考试培训教材等相关活动。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 考试相关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水利部办公厅2024年4月15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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